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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中医 观念先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7-10 文章来源:

    中医药界期盼已久的《中医药法》颁布实施了,业界普遍认为《中医药法》最大的亮点是四个关键性的突破,或者称之为“四大实招”。但实施三个多月来,各界依然存在不同认识。

  要把“师带徒”“一技之长”人员,作为建设一支中医药事业发展必需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来认识,并全面落实。《中医药法》35条规定:“国家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培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但有两种认识要进一步理正。

  师承方式不能代替师承教育

  一种认识依然认为,师承教育是院校教育的补充,把师承教育纳入院校教育过程与继续教育中即可解决中医药教育的特色问题。师承教育是传承中华传统优秀文化的主要方式,在我国教育史、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史上具有特殊地位。我们认为,师承方式纳入院校教育的培养过程具有必要性,但是绝不能代替师承教育,应该把师承教育作为中医药人才培养的专门教育制度建立起来,把通过师带徒方式培养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才作为事业发展不可或缺的人才队伍来认识、去建设。

  35条中的师承教育、带徒授业的师承人员,不应该仅仅是院校教育加师承教育培养的人员,更应该包括非中医药院校人员通过拜师、带徒授业培养的人员。进一步讲,非中医药院校人员通过师承或家传方式、师承人员的代代相传,这一方式培养出来的专业人才队伍也是传承中医药学术、发展中医药特色技术的重要力量、重要形式,更是形成与发展中医药学术流派的重要途径。

  一技之长人员不应有身份差别

  另一种认识则认为,师承、家传等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尽管可以通过考核取得执业资格,但要限定在一定区域执业,甚至限定在基层或农村,媒体中也不乏这种观点。《中医药法》15条第2款对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的资格管理做了特别规定。根据该款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

  制定本款规定的初衷是为解决此类人员合法行医资(格)质问题,更好地为群众提供中医药特色诊疗服务。而如何对待一技之长人员的执业问题,则是影响中医药服务能力、中医药传承发展的大问题。民间中医绝不是低水平中医,一技之长人员的技术之长不仅仅能够治疗常见病多发病,同样也能治疗大病、危重疾病,业内外已有共识。通过考核方式放开一技之长人员的执业,不仅能够很好地解决中医药服务能力、服务范围不足等问题,而且可极大地促进中医药传统诊疗技术与水平的发展。

  什么是一技之长?在一定程度上讲,目前临床主体队伍基本上也是一技之长的人才。但实际工作中,我们对一技之长人员的认识依然存在偏见,如认为一技之长人员多是基层的、农村的、家传的、师授的人员等。其实,一技之长不应存在区域之分,更不应有身份差别,中医诊疗能力、患者的疾苦需要更多的一技之长人才。而如何让更多的一技之长人员进入专业服务领域,解决患者疾苦,提升服务能力、诊疗水平,甚至上升为自主创新领域,应该是要加快解决的现实问题,《中医药法》已赋予了我们解决的权利。

  师承制度的法律化、一技之长人员执业的合法化、备案设立中医诊所及中药传统制剂的加工使用等,这些多年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法律途径得以有效解决,不仅能够加快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加快发展中医药人才队伍、培育一批一技之长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而且将助推不断发展的中医药健康服务产业的规模与质量,真正使中医学回归到自身发展规律上来。

  以新观念迎接法制新业态

  中医药在健康中国建设中的地位日益突显,服务能力提升催生的新业态不断涌现,中医药不仅是我国卫生事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在世界183个国家地区传播与应用,对人类健康同样具有不可或缺的医疗价值、保健价值,“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中医药的全球发展,不仅为世界各国民众的健康需求提供了诊疗选择,也将为世界医学发展提供一套明显区别于西方医学的诊疗体系,为维护人类健康贡献东方智慧。而中医药在世界各个国家地区的从业人员,相当一部分类似于“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做好我国的身份认证、执业条件与政策环境,对世界各地的中医药从业人员同样是一种鼓舞。

  实施好《中医药法》,不仅是推进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也是考验我们中医人传承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更是检验中医人传承创新中医药事业信心与决心的重要标准。我们必须以认真贯彻《中医药法》为契机,在保持深沉的自信前提下,努力传承好、发展好、利用好老祖宗留下来的宝贵财富,努力为人类健康、医疗保障提供中国方案,分享中国经验,走出一条中国式的健康保障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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